“动物诊所” 和“动物医院”的名称
农业农村部新修订的《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针对三种类型的动物诊疗机构,即动物诊所、动物医院以及其他提供动物诊疗服务的机构,《管理办法》分类设置了许可条件。动物诊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不得使用“动物诊所”或者“动物医院”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