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9月26日
第02版:02

11月1日起

部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我省医保

近日,省医保局发布关于做好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采购和医保支付工作的通知。

根据通知,医疗机构销售的符合国家或省质量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以下简称中药配方颗粒),通过河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药采平台)采购交易。中药配方颗粒不得在医疗机构以外销售。

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在省药采平台采购的符合国家或省质量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且与已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相对应的品种,纳入河北省医保支付范围,按照乙类管理,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全省统一确定为5%。定点医疗机构以最低挂网价格购进,可顺加15%销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中药配方颗粒,按同一名称管理,不区分生产企业。该项政策自11月1日起执行,10月31日前医疗机构可按现行模式采购国家或省质量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2022-09-26 11月1日起 2 2 沧州晚报 content_70320.html 1 部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我省医保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