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9月24日
第02版:02

我省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卫生服务价格将进行调整

县级低于市级10%以内 基层低于县级20%以内

近日,省医保局、省卫健委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做好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

各市医保和卫健部门要对矛盾突出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合理调整,保持不同级别公立医院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水平相衔接。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原则上在低于市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10%的幅度内制定和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原则上在低于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20%的幅度内制定和调整。

各市医保、卫健部门要按照价格管理权限于年底前完成一次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

经动态调整评估,符合启动条件的,按程序稳妥有序地进行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不符合启动条件的,针对梳理出的医疗服务价格矛盾突出的,开展医疗服务价格专项调整。

要根据公立医疗机构收入、成本等因素科学测算、合理确定价格调整总量和项目范围,合理调整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确保群众负担总体稳定、医保基金可承受、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可持续。

要在摸底调查和成本测算的基础上,支持历史价格偏低、医疗供给不足的薄弱学科项目优先调整;关注不同类型、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服务能力和运行特点,兼顾收入结构特殊的专科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充分考虑中医医疗服务特点,积极支持中医传承创新发展。

本报通讯员

2022-09-24 我省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卫生服务价格将进行调整 2 2 沧州晚报 content_70252.html 1 县级低于市级10%以内 基层低于县级20%以内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