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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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光的孙某为他人借贷担保,被告上法庭——

不能逃避的责任

本报记者 唐慧 本报通讯员 李东泽

东光的孙某为他人借贷担保,却给自己惹来了麻烦。他本以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没想到法律给他“上了一课”。

近日,东光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法院最终判决:担保人孙某承担连带责任。

借出30万元收不回

将债务人、担保人起诉

2018年12月19日,东光的张某因做生意缺乏资金,向王某借款30万元。当时,张某向王某出具了借条,借条上写了这笔借款的利息,并写明这笔借款的担保人为孙某。

借款到期后,张某并未如约还钱。王某多次通过担保人孙某向张某催要这笔借款,但一直未能要回。

2021年11月底,王某无奈将张某和孙某一同起诉至东光法院,要求张某还钱,同时要求孙某对这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债主、担保人起争执

法庭上各执一词

东光法院查明基本情况后,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张某承认自己拖欠了王某30万元借款。担保人孙某认为他不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他称,虽然王某多次通过他向张某催要借款,但从未要求自己还钱。从这可以看出,王某并未直接要求他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另外,王某起诉时,担保期已过,因此自己不应该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王某称,在担保期间内,他多次要求担保人孙某向张某催债。王某认为,自己要求孙某向张某催债的行为,应该视为要求担保人孙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东光法院判决

担保人应担责

东光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内容的真实意思。在一般的民间借贷中,如没有担保人为债务人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债权人很大程度上不会借钱给债务人。本案中,王某借钱给张某,正是基于孙某为这笔借款担保。

东光法院认为,张某向王某借钱是用于赢利性的生产经营,并非日常生活所需。王某向张某提供借款,也不是向生活有需要的亲朋好友提供无偿帮助,其目的应是通过提供借款来获利,符合民间交易习惯。

依据相关法律以及公序良俗,东光法院认为,虽然王某起诉时担保期已过,但此前王某曾多次要求孙某向张某催要借款,应视为王某要求孙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孙某以王某并未直接要求自己还钱为由,认为自己对这笔借款不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有违法律的规定。

近日,东光法院依法判决:孙某应对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2022-09-15 本报记者 唐慧 本报通讯员 李东泽 东光的孙某为他人借贷担保,被告上法庭—— 2 2 沧州晚报 content_69466.html 1 不能逃避的责任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