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改委和省住建厅近日印发《河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该《细则》10月1日起实施。
《细则》规定,城镇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用水价格应当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保本微利、其他用水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对低收入家庭可通过减免水量或增加补贴等方式,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水价调整而降低。
《细则》指出,城镇供水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
(一)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二)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部队营区,博物馆、纪念馆和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等免费开放的公益性文化单位,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保障性租赁住房生活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三)特种用水包括洗车、洗浴、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套住宅为一户。阶梯设置分三级,第一级原则上居民家庭每户月用水量不超过10立方米;第二级原则上不超过15立方米;第三级为超出第二阶梯水量的用水部分。居民生活用水一、二、三阶梯水价级差按照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
对家庭人口数量较多的用户,可凭有关证明向城镇供水企业申请增加水量基数和期限,期满后可以申请延期。未实现抄表到户的合表用户居民执行第一阶梯价格。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用水价格在第一阶梯基本水价的基础上加价10%。
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超计划或定额水量的按照小于20%(含20%)、20%—40%(含40%)、40%以上三个档次,分别以不低于政府规定水价的1.5倍、2倍、3倍征收。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行业以不低于政府规定水价的2倍、3倍、5倍征收。淘汰类和限制类生产装备用水,在政府规定水价基础上每立方米分别加价不低于8元和4元。
特种用水价格按非居民用水价格的5至10倍制定。
以旅游业为主或季节性消费特点明显的地区可以实行季节性水价。旺季水价上浮幅度不得超过正常水价的1倍。
《细则》还规定,新增建设项目用水必须装表到户。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管道及设施建设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供水管道和用水设备的安装应当坚持建设单位自愿委托的原则。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管理的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成本计入供水价格,不得另行收费。
除受用户委托开展的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外,供水企业不得滥用垄断地位收取供水开户费、接入费、增容费等费用。
供水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水表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水表经检定不合格的,检定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