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县的李某红与4个姐姐的征地补偿款之争终于有了结果。经青县清州镇司法所调解,李某红就如何分割补偿款与4个姐姐达成协议,姐妹5人重归于好。
获得征地补偿款
五姐妹为钱起争执
青县清州镇八里庄的李某有5个女儿,李某红是他最小的女儿。在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延期发证前,除了李某红外,她的4个姐姐都已结婚外嫁。
2010年3月,李某红结婚了。经过她的父母申请,八里庄村委会同意李某红和丈夫张某落户八里庄。在接下来的日子里,李某红夫妇和父母一起耕种父母名下的承包地。
2012年,李某红和丈夫花了14万多元翻盖了父母的住房。
2019年2月,李某因病去世。在他去世约1年后,八里庄部分土地被征收。2021年1月6日,经八里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了土地补偿分配方案。李某红一家5口(包括李某红的母亲、李某红夫妇和两个孩子)分得土地补偿款、人口安置补助金等40万余元。
李某红的4个姐姐想分掉这笔钱,遭到了妹妹李某红的反对。
4个姐姐状告妹妹
被法院驳回诉求
经过商量,李某红的4个姐姐将李某红起诉至青县法院,要求将40万余元补偿款作为父亲李某的遗产进行分割。
青县法院经过详细了解得知,令五姐妹产生争议的是八里庄村村委会分配给李某红一家(包括李某红的母亲王某)的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助金。
青县法院认为,土地补偿款作为失地农民家庭在预期内损失的一种补偿,是失地农民家庭的未来生活保障,而不是已死亡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更不是土地承包收益。从属性上讲,这笔钱不属于个人遗产,因此不能进行分割。
针对李某红的情况,青县法院认为,依据相关规定,李某红的父亲李某在承包地被征用前死亡,其相关权益就已转移到家庭成员李某红及其丈夫张某的身上。
青县法院认为,本案中,经当时八里庄村委会批准,李某红和丈夫张某自2010年落户八里庄,成为李某一家的重要家庭成员,无可争议地享有原李某一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李某红已经外嫁的4个姐姐则没有这一权利。因此,这笔钱应归属于包括李某红母亲在内的李某红一家。
结合李某红和丈夫张某的实际情况,青县法院认为,李某红及其丈夫跟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对父母尽了赡养义务。依据公序良俗,李某红应享有这部分补偿款的所有权和支配权。李某红的母亲享有多少份额,是否需要剥离出来由她的所有子女分享,应由她自己决定,或由家庭成员协商决定。
青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红的4个姐姐将补偿款视作父亲的遗产要求进行分割,于法无据,于理不通,判决驳回她们的诉求。
司法所调解
姐妹和解
诉求被驳回后,李某红的4个姐姐来到青县清州镇司法所要求调解。
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本案中,获得土地补偿款的应该是包括李某红母亲在内的李某红一家人。李某红的4个姐姐则一致表示,她们的母亲年纪近9旬,日常生活需要她们照顾。母亲已经同意将自己的份额分给她们4人,妹妹李某红也同意这种分配方式。
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姐妹5人核算出母亲应分得的赔偿款数额为9.2万元。
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主持下,李某红与自己的4个姐姐签订了和解协议:李某红的4个姐姐每人分得2.3万元,姐妹5人一同赡养母亲。
协议还约定,协议签订后,八里庄再发生拆迁、补偿等事项,权益均归李某红所有,与她的4个姐姐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