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间法院对河间市兴村镇人民政府向石某追索环境污染修复款一案依法进行了宣判。
原来,河间市兴村镇的石某私自开办镀锌厂被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查获,后被河间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检察机关向河间市兴村镇人民政府下达检察建议书,要求对被污染的土壤进行妥善处理。兴村镇人民政府为修复环境支出技术服务费、处理费等共计33万余元。随后,兴村镇人民政府向石某提起追偿。
河间法院经审理,判决石某赔偿兴村镇人民政府垫付的环境污染修复费用共计33.7429万元。
私自办厂排废水
污染环境被判刑
2018年9月,河间市兴村镇的石某租用他人的厂房,私自开办了一家镀锌厂。
石某并未办理营业执照,也没有在厂房内配备污水处理设备,而是直接将产生的废水用水泵抽出后,通过水管排放至厂房西侧的渗坑内。
石某的镀锌厂仅仅经营了两个月,就被沧州市环境保护局河间市分局查获。因石某涉嫌刑事犯罪,此案被移送至河间市公安局处理。
河间市公安局经过侦查,固定证据后,将案件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河间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以污染环境罪判处石某有期徒刑1年。由于石某还有其他犯罪行为,最终被合并执行有期徒刑3年。
镇政府垫资修复环境
向污染环境者追偿
2019年5月30日,河间市人民检察院向兴村镇人民政府下达检察建议书,要求兴村镇政府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及时将渗坑中的废水以及被污染的土壤妥善处理,消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
接到建议书后,兴村镇人民政府委托相关机构对被污染的土壤进行了评估和治理,共支出技术服务费、处置费等费用33.7429万元。
随后,兴村镇人民政府对石某提起追偿,要求石某承担赔偿责任,给付治理环境污染垫付款33.7429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由于石某仍未出狱,石某的父亲作为石某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河间法院依法判决
侵权人应赔偿费用
河间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相关规定,侵权人石某应在限期内修复被污染的土壤。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修复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本案中,生态环境修复刻不容缓,侵权人石某正在监狱服刑,客观上无法履行修复义务。兴村镇人民政府作为最基层的国家行政机关,对当地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判决石某赔偿兴村镇人民政府垫付的环境污染修复费用共计33.7429万元。
据悉,此案是河间法院审理的首例涉环境污染修复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