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7个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从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等7方面提出多项具体措施,为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推进妇幼保健机构能力建设,各省、市、县级均应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
加强0岁至6岁儿童和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提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业从事儿童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生配备水平。
“十四五”期间,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开展10个左右儿科类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
扩大分娩镇痛试点,预防非意愿妊娠,减少非医学需要的人工流产。
鼓励有条件的托育机构与家政企业等合作,提供上门居家婴幼儿照护服务。
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拓展社区托育服务功能,完善婴幼儿照护设施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
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岁至3岁幼儿。
完善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政策,鼓励地方对普惠托育机构予以支持。
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完善生育休假和待遇保障机制
各地要完善生育休假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未就业妇女通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强化住房、税收等支持措施
各地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其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优化公租房轮候与配租规则,将家庭人数及构成等纳入轮候排序或综合评分的因素,对符合条件且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可直接组织选房。
对因家庭人口增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租房的,根据房源情况及时调换。
住房政策向多子女家庭倾斜,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
对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多子女家庭,有条件的城市可给予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等相关支持政策。
实施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加强优质教育资源供给
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着力补齐农村地区和城市新增人口集中地区普惠性资源短板。
发挥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提升课后服务质量,按规定保障课后服务经费。
严格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策。
加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监管,规范培训机构收费行为。
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
用人单位可结合生产和工作实际,通过与职工协商,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等工作方式,为有接送子女上下学、照顾生病或居家子女等需求的职工提供工作便利。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配备必要母婴服务设施。
加强宣传引导和服务管理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推进婚俗改革和移风易俗,破除婚嫁大操大办、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倡导积极婚育观念。
完善生育登记制度,全面落实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集成化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