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霍钢杰)记者昨日从市住建局获悉,《沧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实施。
根据规定,凡在沧州市区(新华区、运河区、开发区、高新区)内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房建设项目,其预售资金(包括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购房定金、首付款、按揭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款)的收入、支出、使用及监督管理,均适用该《办法》。
《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止。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告知购房人,并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监管银行和监管账号。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应全部存入监管账户,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购房人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合同中应将监管账户作为到账账户。商业银行在核实购房人首付款全额存入监管账户凭证后,将贷款直接发放至监管账户。严禁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私自留存购房人缴纳的任何资金,严禁贷款银行将购房人贷款发放至其他账户。
《办法》规定,设立监管账户后,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须注明:“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且购房资金进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之日起生效,否则任何一方都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字样。这意味着,只有购房资金进入监管账户,购房合同才生效。
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解除购房合同的,购房款应直接退至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实行全额全程监管,对用于支付工程建设等费用的预售资金实施重点监管,包括建筑主体、配套工程建安成本,环境绿化工程费用,政府配套费,项目前期费用(规划设计费、施工图设计费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办法》规定使用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