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苏少静)记者昨天从市住建局获悉,本月至10月期间,在我市中心城区购房可享受优惠政策,优惠金额为购买商品房买卖合同价格的1%。
据了解,根据我市日前出台的相关购房优惠政策,今年8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凡是在沧州市中心城区(新华区、运河区、高新区、开发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且完成网签备案的购房人,可以按购买商品房买卖合同价格的1%金额享受购房优惠政策,且每套商品房只能享受一次优惠政策。其中,商品住宅首次签约时间在8月1日之前并在8月1日之后退房重新签订合同的,不享受本次优惠政策。
购房优惠受理申请地点在沧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住建局房产交易中心窗口。申请购房优惠需提供的材料为:个人购房申请购房优惠的,申请人需提供购房款存入资金监管账户的缴款凭证、不动产购置发票、商品房网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购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授权委托书》。
其中,购房人为未成年人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受托代为申请。法定监护人应向窗口工作人员提供未成年人有效身份证明、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未成年购房人如果没有本人银行卡,允许提供法定监护人银行卡替代。
值得注意的是,购房申请人须于明年1月1日至1月31日向市住建局房产交易中心窗口提交优惠申请及相关材料。超过规定期限的,视同放弃优惠申领资格。
购房者提出申请后,市住建局房产交易中心窗口将受理并审核购房人的购房优惠申请相关信息,办理相关手续。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新华区、运河区范围内购房的,市住建局负责发放优惠金;在高新区、开发区范围内购房的,由当地住建局负责发放优惠金。
据悉,在受理过程中,市住建局发现购房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购房优惠的,将取消其享受优惠资格;构成犯罪的,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享受购房优惠政策后退房的,受益人应将享受的优惠资金全额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