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李圣哲 通讯员 姜鹏程)日前,海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的案件。父母离婚后,14岁女孩李某某原本随父亲李某生活,但她愿意跟着母亲张某生活。法院审理后,尊重孩子意愿,变更了抚养关系。
据了解,2017年3月,张某与李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子李小某、女儿李某某均随父亲李某生活,由李某承担抚养费。后来,张某与李某分别再婚。
2020年6月,张某将女儿接到家里共同居住了一段时间。女儿回家后,常用母亲给她购买的手机与母亲微信聊天,并流露出想跟随母亲共同生活的意愿。后来,张某与李某协商,女儿由张某抚养,但没能达成协议。于是,张某将李某起诉到海兴县人民法院。
李某某已经14周岁,庭审中,她表示愿意跟随母亲张某生活。同时,张某的现任丈夫王某有稳定的收入,且愿意对李某某进行抚养。考虑到李某某正处于青春期,跟随母亲生活对其健康成长更为有利,因此,法院尊重李某某的选择,判决李某某由原告张某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