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夏青
【读者求助】 日前,市民郭先生向本报记者求助:今年年初,他带母亲去市区某超市购物。当时超市里有很多促销用的展示台,地上铺着红地毯,他在前面走,母亲在后面走,突然母亲摔倒在了地上。他扶母亲起来后,才发现母亲是因为一只脚插在了红地毯里,才导致摔倒。
“我和超市服务员把老人扶起来坐好,休息片刻后,母亲说右腿特别疼,大腿部位也肿了起来。到了医院确诊为右腿的大腿骨折。”郭先生回忆道。
随后,郭先生及时联系了超市。工作人员来到医院交了手术费、住院费等费用。但老人出院后,超市对我们提出的赔偿金额不接受,直到现在还没有进行赔偿。
“超市说他们在医院付了全部的费用,只想在老人出院后再支付1万元的赔偿金。但是我觉得太少,到现在也没有谈妥。我想求助律师,这种情况超市该如何赔偿?”郭先生说。
【律师说法】 记者就此事联系了河北齐誉律师事务所的刘红卫律师。
刘红卫表示,按照我国《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郭先生的母亲在超市摔伤,如果超市因促销铺设地毯而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由超市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如果构成伤残,还应赔偿相应的伤残赔偿金等。
另外,如果郭先生的母亲存在自身过错导致摔伤,则超市可减轻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