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民政厅印发《关于集中开展补领婚姻登记证和补办结婚登记工作的通知》,决定利用两年时间,在全省集中开展补领婚姻登记证和补办结婚登记工作。
通知明确,一是集中开展补领婚姻登记证工作。对在省内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婚姻登记,但婚姻登记证上无身份证号码或非现用身份证号码及使用军人证件号码的当事人;婚姻登记证遗失、损毁或原婚姻登记证有瑕疵的当事人,符合相关条件的,集中补发婚姻登记证。
二是集中开展补办结婚登记工作。对1950年4月30日第一部《婚姻法》颁布实施以来,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至今均未与第三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符合相关条件的当事人,积极动员其补办结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