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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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管执法过程中,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城管执法时,对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予以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城管执法时,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今年二、三季度,对沿街商户、流动商贩占道经营、摆摊设点等行为,主要采取告知、提醒、帮扶方式,除恶意违法情况外一律不得采取罚款方式处理。

2022-06-13 2 2 沧州晚报 content_59670.html 1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