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管执法过程中,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城管执法时,对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予以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城管执法时,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今年二、三季度,对沿街商户、流动商贩占道经营、摆摊设点等行为,主要采取告知、提醒、帮扶方式,除恶意违法情况外一律不得采取罚款方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