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李圣哲 通讯员 于翠霞)献县男子施某某聚餐后,帮饮酒的朋友付某某开车时发生事故。付某某起诉后,献县人民法院近日判决,施某某对付某某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
2020年6月14日晚,付某某、王某某夫妻俩与朋友施某某、陈某某一起吃饭。饭后,付某某、王某某因为都喝了酒无法开车,由施某某开车送他们回家。当晚,施某某驾车沿京广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南单桥路口时,与前方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车发生碰撞,造成车上人员受伤,车辆损坏。经献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施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据了解,事故造成付某某腰椎、胸部等多处骨折。后经沧州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付某某伤情构成伤残。
付某某起诉后,献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施某某驾驶付某某车辆的行为,应视为对付某某的帮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定施某某对付某某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法院近日判决,施某某赔偿付某某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4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