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江竞技足球俱乐部日前宣布因“负债累累,无力再维持俱乐部运营”而退出中超联赛并停止运营。连续3个赛季都有中超俱乐部退出,对中国足球产生巨大负面影响。
俱乐部退出后留下的一个问题是欠薪如何解决。重庆俱乐部称,将通过后期的诉讼追偿、债务回款、资产出售及集团借款等方式,持续筹措资金,尽最大可能逐步清偿欠薪。但即便收回部分资金,恐怕也是杯水车薪。
俱乐部解散意味着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很有可能不再受理球员欠薪案件。如果俱乐部破产清算后未尽数清偿欠薪,则只能通过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解决。不过,目前对于球员群体欠薪司法救济途径的认识并未统一,仍存在部分劳动仲裁机构、法院不受理的情况。
这似乎进入了一个“死局”,“死局”能否“做活”?
认识待统一
拓宽司法救济途径
《中国足球协会章程》规定:“除本章程和国际足联另有规定外,本会及本会管辖范围内的足球组织和足球从业人员不得将争议诉诸法院。有关争议应提交本会或国际足联有关机构解决。”
体育法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这一规定中的“体育仲裁机构”被部分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认为即等同于行业协会下辖的仲裁委员会。
基于上述规定,有部分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不受理球员欠薪案件,认为涉及足球行业的纠纷应由中国足协管辖。一个典型案例是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年4月对一名球员的再审请求予以驳回,理由是:根据体育法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及纠纷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故应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排除人民法院管辖。因足球属于特殊行业,职业球员与俱乐部间属于特殊劳动关系,根据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原一、二审法院认定本案双方纠纷解决方式排除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因此驳回再审申请人申请。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明律师表示,足协章程中“不得将争议诉诸法院”的表述是国际足联的要求,凸显了后者的“自治”属性,会员协会章程一般情况下要与国际足联保持一致。但他也认为,这并不说明相关主体不能寻求司法救济途径。国家司法主权高于体育行业自治,无论中国足协仲裁委是否受理球员欠薪案件,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都应依法且有权受理。
周明说,体育法中的“体育仲裁机构”目前尚未设立,该机构并非行业协会下辖的仲裁委员会,如果对标国外,其对应的应当属于具有司法职能的法定机构,如国际体育仲裁法庭。
他还对拓宽司法救济途径提出建议:一是尽快通过体育法修订草案。确定建立独立的体育仲裁机构。将来可以有法可依,避免不同理解。二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或颁布司法解释,为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依法处理足球俱乐部欠薪等相关案件提供相应指导依据。
此外,由于中国足球俱乐部多为轻资产运营,偿债能力欠缺,因此即便球员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胜诉,完全讨回欠薪的难度依然很大。
但实际操作中有母公司为俱乐部担保的案例,比如曾有中甲俱乐部的母公司为其担保,但多数母公司不愿担保。多位从业者担心,一旦联赛强制要求担保,会进一步打击投资人信心,引发更大规模的退出潮。但也有人表示,担保政策是试金石,可以有效防范投机,虽会有短期阵痛但有利于长远发展。
提升“造血”能力
解决欠薪的终极“法门”
俱乐部欠薪问题缘何出现?新冠疫情等综合因素影响了经济,导致俱乐部缺乏营收手段、母公司资金链紧张甚至断裂是主要原因。但根本原因恐怕还是俱乐部缺乏“造血”能力,无法自主生存。此外,此前“金元足球”致使联赛泡沫严重、俱乐部成本畸高;足改方案中的“职业联赛理事会”(现名称为:中国职业足球俱乐部联合会)经过多年筹备仍存在分歧未能成立,导致联赛运营、商业运作受到一定程度影响等,与欠薪问题出现也不无关系。
专家建议,要解决欠薪,一是尽快组建中国职业足球俱乐部联合会,提升职业联赛管理的专业性、自主性和稳定性;二是明确股权多元化改革指导意见,加快股改进程,但改革不是一刀切,要因地制宜,考虑俱乐部意愿,不设置固定股改模式;三是完善财务监管制度,保障俱乐部持续稳定运营;四是提升俱乐部“造血”能力。
围绕如何提升俱乐部“造血”能力,某中超俱乐部高层认为,加快发行以中超为竞猜对象的足球彩票,推动联赛转播权市场充分竞争等均是有效手段。
绝大多数足球从业者认为,职业联赛是一国足球之基石,俱乐部是联赛的基础,只有得到足够重视,辅之以符合规律的政策和健康宽松的发展环境,包括欠薪等在内的问题才能得到根本解决。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