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河北省非学科(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针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条件、场地设置、从业人员、培训项目内容及材料、收费等作出明确规定。
严管线下
文艺类非学科培训
本标准所称非学科(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经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或者审批,在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由社会组织、公司或个人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包括音乐类(音乐基础知识教育、声乐类、键盘和管弦乐器类等)、舞蹈类(中国舞、国际标准舞、流行舞、芭蕾舞等)、美术类(中国画、西画、书法、篆刻、漫画、手工技艺、摄影等)、戏剧影视类(戏曲表演、影视表演、播音主持、编导等)等培训机构,包括以创新和跨学科融合为特征的新型艺术培训机构。
本标准不适用于线上培训机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体育舞蹈类培训机构、民办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机构以及职业资格认证、生活技能培训、家政服务(含托管看护)等非培训性质的市场服务机构。
机构名称不得使用
“国际”“世界”等字样
中小学校及其在职教师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不得举办、参与举办或实际控制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外文名称需要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名称不得含有损坏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共道德、不符合民族和宗教习俗的内容,不得使用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使用“国际”“世界”“全球”“中华”“中国”“全国”“中央”等字样,不得带有中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政党、社团组织、军队编号的名称,不得使用大学、学院、中学、小学、幼儿园等字样。
培训最早8:30开始
最晚20:30结束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制定与其培训项目、专业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合理安排课程内容,课程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不得以任何形式借文化艺术培训之名开设学科类课程。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制定与培训课程相配套的课程标准,培训教材必须是正式出版物。培训教材及相关资料、视频等应当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培训时间不得与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开始时间不得早于8:30,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不得一次性收取
超过3个月的费用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该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机构预收费资金统一纳入我省规定的资金监管平台进行资金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