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婧
【读者求助】 日前,市民崔先生求助本报帮办记者:1个月前,他花费2000多元网购了一部手机。包裹运输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快递暂停。随后过了约半个月,快递运输,可崔先生却迟迟看不到物流更新信息。
随后,崔先生联系了承运的快递公司。工作人员在核实情况后告知崔先生,他的包裹丢失。崔先生要求快递公司原价赔偿,但快递公司表示,未进行保价的快递包裹不能按原价赔偿。
“未保价的包裹丢了,损失消费者自己承担?这种情况我该如何维权?”崔先生说。
【律师解答】 就此事,记者咨询了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郑洁律师。她认为,本案中崔先生可以要求原价赔偿。
根据我国《邮政法》的相关规定,快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丢失快递包裹造成的损失,崔先生可以要求原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