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4月14日
第07版:07

黄骅的于某下班后出车祸受伤,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不料,于某的单位却提出了异议——

“规定路线”之争

本报通讯员 万庆华 本报记者 唐慧

职工上下班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可以被认定为工伤,那下班去父母家的路上发生车祸受伤是否应算工伤呢?近日,运河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工伤认定案。

黄骅的于某在一家私企上班。一天晚上下了夜班后,于某去父母家看望生病的父亲,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于某向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被认定为工伤。不料,单位却对此提出异议。

伤者:

出车祸受伤

申请认定工伤

黄骅的于某在黄骅市经济开发区一家汽车零配件销售公司找了份工作。办理入职时,公司给于某办理了社会保险等,并要求于某按照公司规定填报了自己的上下班路线。

2020年6月的一天晚上,平时在黄骅市区居住的于某准备回黄骅市羊二庄镇的父母家,看望刚刚病愈出院的父亲。

不料,搭同事车回父母家的于某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于某的同事以及于某对于这起事故无事故责任。

随后,于某要求单位向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却遭到单位拒绝。

约1年后,于某独自向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的申请。

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于某的申请后,对于某提交的各项资料进行审查。随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于某为工伤。

单位:

未走“规定路线”

不应认定工伤

于某的公司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决定不服,向运河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某受伤的事实,公司表示认可。公司认为,于某虽然缴纳了工伤保险,但是按照于某填写的上下班路线,于某下班回家应朝南走,但他下班后并未向南走。很显然,于某受伤的地点并不在其回家的路线上。因此,于某受伤不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关于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主要有四种情形:(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本案中,于某下班回父母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情况,属于认定工伤的范围。

于某表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的决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法院应该驳回公司的诉求。

法院:

符合法律规定情形

伤者应认定为工伤

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运河区法院提交了于某的工伤认定申请表、诊断证明等证据。

运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于某所在公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于某受伤的事实均无异议,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于某是否属于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提交的证人证言等各种证据信息,均能证明于某是在回父母家的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运河区法院认为,于某在合理的时间、合理的路线内受伤,依法应认定为工伤。

运河区法院认为,于某入职时,按照公司的要求,填写了上下班路线。公司以于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并未在填写的路线尚为由,认定于某并非工伤。公司要求填写规定路线限定了职工的“上下班途中”的情形,与相关法律规定相悖。

近日,运河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于某公司的诉求。

2022-04-14 本报通讯员 万庆华 本报记者 唐慧 黄骅的于某下班后出车祸受伤,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不料,于某的单位却提出了异议—— 2 2 沧州晚报 content_54412.html 1 “规定路线”之争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