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李圣哲)一个烟头,暴露了盗墓者的身份。近日,盗掘古墓的团伙成员左某某被献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15年11月,被告人左某某及盗墓团伙其他成员对位于献县陈庄镇双岭村西的汉墓群M33号单陵实施盗掘。他们在古墓顶部和西侧各挖了一个盗洞,对古墓造成严重破坏。这一单陵为典型的西汉诸王侯陵,属于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据了解,盗墓团伙成员“分工协作”,分次挖掘,连续盗掘数日。案发后,左某某等人逃离现场。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验时,提取到一个烟头。后来正是这个烟头,锁定了盗墓者,为案件侦破带来了转机。
原来,左某某于2020年因贩卖毒品被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判刑。左某某在河北涿州监狱服刑期间,警方从他身上提取的DNA,恰好和那个烟头上的DNA信息吻合。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伙同他人盗掘古墓的犯罪事实。
经献县人民法院审理,左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万元。其他同案犯另案起诉,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