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4月08日
第02版:02

退休时如达不到缴费年限

可一次性补足医保费

日前,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省内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参保职工在省内统筹区之间转移时,达到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的,不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医保费”)由个人补缴调整为由统筹基金划转。

《通知》规范统一了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政策及缴费年限,医疗保险退休需同时满足“一个前提条件、两个缴费年限”。

“一个前提条件”是指我省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方可办理医疗保险退休。

“两个缴费年限”是指“累计缴费年限”和“本地实际缴费年限”。“累计缴费年限”是指参保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职工需满30年,女职工需满25年。“本地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在本统筹区最低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年限(不包括视同缴费年限)需满10年。

《通知》规定,当参保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达不到医疗保险退休规定的累计缴费年限和本统筹区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的,可选择一次性补缴年限不足的医保费或继续缴纳医保费至规定年限。缴费至规定年限后方可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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