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公安部获悉,公安部新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买分卖分以及组织他人实施买分卖分牟取经济利益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责任。该办法今日起实施。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机动车驾驶人请他人代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并支付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支付经济利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同时,依法对原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一次记12分;同时,依法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
组织他人实施买分卖分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有扰乱单位秩序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在最近3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因买分卖分受到过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受理其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申请。
《办法》对超速记分的规定进行了适度优化。例如,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记3分;在高速和城市快速路上超速20%至50%记6分,超速50%以上记12分;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由原来的记12分转变成记9分。
此前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超速10%以内不扣分,超速10%至20%扣3分。而按照新的记分办法,在高速公路及城市快速路上超速未到20%的不扣分。
一位公安法制部门的负责人表示,按照新版记分规则,在高速公路上超速20%以下只是不记分,并非不是违法行为,仍需要对驾驶人进行罚款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