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李圣哲 通讯员 石良运)近日,东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被告人刘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4个月并处罚金。
刘某家住陕西省西安市。2021年4月,刘某的朋友迟某以为自己的公司走“银行流水”为由向她借用银行卡。刘某将自己的POS机、银行卡、手机提供给迟某使用。同时,刘某又介绍了东光的朋友将银行卡提供给迟某使用。迟某使用刘某等人的银行卡转入转出金额共计70余万元。
经公安部反诈骗平台查询,刘某等人提供给迟某的银行卡均涉及电信诈骗。最终,被告人刘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4个月并处罚金。迟某被另案处理。
法官提醒,电信诈骗分子收到诈骗款后,会迅速把钱分流到多张银行卡里,将赃款稀释成多笔“正常资金”,然后把“洗白”的钱转到自己的账户。大家要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做到不外借、不出售,以免沦为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