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波一名未婚女性想应聘总经理助理岗位,但该企业人力资源部却以岗位稳定性为由,表示不考虑未婚未育的单身女青年,除非女性求职者保证,在合同期内不结婚、不生娃。
“合同期内不结婚”“合同期内不生娃”,这样的霸王条款在现实中不是个例。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为了维护女性权益,我们的法治在不断健全。但是,仍有企业的规章制度同国家法律背道而驰,所以就有了“合同期内不结婚”“合同期内不生娃”这样的企业“家法”。
眼下,国家倡导生育,这种“合同期内不结婚”“合同期内不生娃”的“家规”不能凌驾于“国法”之上。
“她美好”,社会才能“更美好”。维护“她权益”需要“法力量”。我们需要构建婚育生娃的友善社会,不能让“她权益”变成“她忧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