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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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会抽中11万元大奖 向公司索要被拒并遭开除

法院判决:公司应当予以兑现

某公司员工夏诗澜(化名)在公司2021年年会上抽中11万元现金大奖,但是公司不愿意兑现,夏诗澜称经她不断索要,公司老板才同意向她支付2万元奖金,但很快就开除了她。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夏诗澜奖金差额9万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500元。

公司年会抽中11万元现金大奖,索要被拒并遭开除

夏诗澜所在公司是一家汽车电子信息系统提供商。

“我在公司2021年年会上抽中11万元现金大奖,但公司拒绝向我发放。”夏诗澜说,因对该项奖金的性质认识不一致,自己与公司产生争议。

她认为,该奖金属于公司发放给员工的年终福利,属于奖金性质,公司应当依法向她发放。公司称年会上的奖金发放对象是所有参加年会的人,既包括公司员工也包含与会的供应商,因涉案奖金属于公司赠与,系无偿合同,其有权任意撤销。

经她不断索要,公司老板才同意向她支付2万元奖金。不过,公司很快决定解除她的劳动合同。

2021年4月25日,夏诗澜收到公司向她发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次日,她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裁决公司向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及未支付的9万元年会奖金。

法院判决:抽奖奖励属于福利,公司应当予以兑现

仲裁庭审过程中,夏诗澜主张,在公司举办的2021年年会上她抽中了金额为11万元的员工大奖,但公司在她不断追讨的情况下仅支付了2万元奖金,剩余9万元拒不支付。为此,公司还违背事实,以其工作不积极为由违法解除了她的劳动合同。

夏诗澜向仲裁庭提交了她向有关机关信访过程中形成的上访群众介绍函、信访事项登记处理表、网页打印件、公司2021年年会视频、公证书、公证费发票等证据。此外,她还补充提交了公司2021年年会流程细节、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记录。

一审法院认定夏诗澜在公司年会上抽得11万元奖项属员工大奖。因用人单位在年会上面向本单位所有劳动者提供的抽奖奖励是激励劳动者的一种方式,属于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的福利待遇。劳动者中奖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奖励中的承诺给付劳动者相应的福利待遇,故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仍应支付夏诗澜奖金差额9万元。

对于夏诗澜主张公司单方面解除其劳动合同,因双方均未对各自主张的离职原因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应视为由公司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夏诗澜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500元。

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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