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婧
【读者求助】 日前,市民刘女士求助本报帮办记者:她在沧州打工,一直租房住,去年年底和朋友合租了一个两居室。当时双方没有通过中介,租房合同只对租金及房屋内物品的损坏进行了相关约定,但没有对退房等问题进行详细约定。
今年年初,刘女士和室友交了第一季度的房费后不久,房主多次带人来看房,随后通知刘女士,他准备卖房,让她们2月底前搬走。房东退给她们一个月的房费,并把押金退回。
可刘女士认为,她和室友已缴纳了一季度的房费,就应住到一季度结束,可房东让她们提前搬走,应该进行赔偿。
“这个房子离我们上班的地方特别近,我们在周边也没有找到新的出租房。现在房东让搬家,实在太难为我们了。我想请问律师,房东是否该给我们赔偿?”刘女士说。
【律师意见】 就此事,记者联系了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的郑洁律师,她认为,刘女士的房东提前解除合同,如有证据证实房东给租户造成了损失,租户可以要求赔偿。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是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房东即使卖了房,如果租赁未到期,买卖不破租赁,租赁合同仍然有效。刘女士可以继续租赁房屋至合同到期。如果解除合同,刘女士有证据证实房东的违约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损失是可以要求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