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2月09日
第02版:02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停车位

日前,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停车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提出,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停车位。力争到2023年年底,路内停车位比例降到5%以下。

——建立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机制,以年度为时间节点,评估规划落实情况,根据评估情况,及时调整工作措施,保证规划项目落实落地。

——结合城市更新行动,在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规划设计阶段,留足配建停车位。在老旧小区改造时,因地制宜,结合小区实际补齐配建停车位。

——通过持续推进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和实施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补建配建停车位,尽快置换清退超配的路内停车位,还路于民。

——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停车位。

——2022年,利用人防工程新增停车位2万个以上。2023年以后,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持续将适合停车的人防工程改造为停车位。

——每年新建城市公共停车设施中,立体停车设施占比不少于20%。

——充分发挥既有停车位效能,在加强安全管理的前提下,在机关、事业单位推行停车共享示范,工作日鼓励内部人员公交出行,将内部停车位面向行政服务对象开放,夜间错时向社会有序开放,和附近居民小区共享停车资源。

——推动企业单位、商业设施、写字楼、体育场馆等停车设施在夜间空闲时段向社会开放,可由专业停车企业统一经营,实行有偿使用、收益分享经营模式。新建小区富余的配建停车位以租赁方式供社会使用,降低配建停车位空置率。

——2023年年底前,各设区的市全部建成城市智慧停车管理平台。

——建立差别化收费机制。同一区域内,按照“路内高于路外、繁忙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进一步细化差别化收费标准。

2022-02-09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2 2 沧州晚报 content_48583.html 1 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停车位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