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等八部门日前联合印发新修订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明确提出: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不得安排学生从事Ⅲ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
通知提出,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简单套用实习单位考勤制度,不得对学生简单套用员工标准进行考核。
按照规定,实习单位应给予学生适当的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