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婧
【读者求助】 日前,任丘市的刘先生向本报求助:不久前,他的朋友小李叫他去喝酒,7个人喝了6瓶白酒,酒足饭饱后,几人各自回家。
小李的朋友小宋酒后在回家途中,骑电动车摔入路边土坑中,造成脊柱损伤。经医院救治后,医生告知小宋可能会瘫痪,需要进行长期的康复治疗。
小宋的家属要求,当天参加酒局的人共同承担小宋的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随后,小李将赔偿的事情告诉了刘先生。可刘先生认为,他既不是酒局的组织者,也和小宋之前不认识,席间也没有向小宋劝酒,因此没承担赔偿的义务。
“那天要不是小李叫我,我肯定不会参加那个聚会。酒桌上那几个人,除了小李外我都不认识,再说我也没有向小宋劝酒,他自己喝多了回去路上摔伤,凭什么让我赔钱?我觉得这样不合理,想请问律师,这赔偿款我是否该出,如果不出是否会承担法律责任?”刘先生说。
【律师说法】 就此事,记者咨询了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的郑洁律师。她认为,如果刘先生有证据证实自己无过错的情况下,不应承担责任。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如果刘先生有证据证实自己不是酒局的组织者,也没有向小宋劝酒,在无证据证实刘先生有过错的情况下,刘先生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