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玲
【读者求助】 近日,市民王先生向记者求助:他有一个弟弟,两个姐姐。父亲10年前离世,母亲从那时候开始就和他一起生活,其他兄弟姐妹都是周末或年节去探望母亲。7年前,母亲找了一个律师和两个好朋友做见证,立下一份遗嘱,将父母的一套旧楼房(70多平方米)留给了自己,存款则由兄弟姐妹平分。可是今年,王先生的母亲又重新立了一份遗嘱,把房子留给了小儿子。这份遗嘱同样有见证人、律师,还有母亲的签字手印,另外还多了一个立遗嘱时的录像。
王先生想请记者帮忙问问,两份遗嘱哪份有效,最终会按照哪一份遗嘱执行?另外,王先生说,他们一家人一直照顾母亲,而其他兄弟姐妹只是探望。在遗产方面,他是否有继承“优势”。
【律师意见】 记者就此事联系了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的陈静律师。陈静认为,本案是典型的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其中涉及到了无权处分、遗嘱的形式、遗嘱的效力、遗产的分配原则等法律问题。
首先,本案王先生的父亲10年前去世,父母共同财产的一半应归王先生母亲所有,她将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整体订立遗嘱进行处分,其处分属于老伴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由于父亲没有订立遗嘱,属于父亲的财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由王先生的母亲、王先生、王先生的姐姐、弟弟、妹妹按五份平均分割。
本案王先生的父亲去世后,其母亲一直跟着王先生一家生活,根据《民法典继承编》有关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所以,王先生对其母亲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在对其父亲的财产进行继承分配时,可以多分。
另外,王先生母亲订立的两份遗嘱,要根据订立遗嘱的法定形式和程序来确定是否有效。根据《民法典继承编》有关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另外,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陈静律师说,如果王先生母亲订立的两份遗嘱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那么应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进行分配。本案,王先生母亲由于无权处分过世老伴的财产,对于其个人财产可以按照最后一份有效遗嘱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