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认标志统一为HR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降低百姓就医负担,国家卫健委近日就《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
《办法》拟规定,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全国或本机构所在地区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
如出现检查检验结果在患者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等情况,可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