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做心肺复苏压断老人12根肋骨遭索赔”一案作出二审宣判:维持原判,救助人孙向波不用对被压断肋骨的戚女士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2月6日《沧州晚报》10版)
2017年9月7日,辽宁省康平县七旬老人戚女士到药店买药时晕倒,药店老板孙向波紧急对老人实施了心肺复苏术,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老人获救后,她的儿子却将孙向波告上法庭,索赔近11万元。
消息一经披露,舆论哗然。有网友评论,这不是现代版的“东郭先生与狼”吗?还有人评论说,如果做好事也要担责,那以后谁还敢做好事?
好在,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孙向波不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从本案来看,孙向波毕业于沈阳医学院,有“乡村医生证”和“行医执照”,他的抢救过程符合相关规定。抢救行为虽然造成了老人肋骨骨折,但他也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退一步来讲,在日常生活中,一旦有人突发急症需要紧急救助时,即使施救者存在一定过错,也不应承担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因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被救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充分保障了救助者的利益,减少了他们助人的后顾之忧。
一直以来,“老人倒地扶不扶”的尴尬不时出现在新闻中,化解此类矛盾,既需要完善社会诚信机制,更离不开司法对正义的坚守。辽宁省两级法院的判决就彰显了法治精神,为见义勇为者撑起了腰杆。
这一事件发生后,孙向波的药店关门,他因此遭受了很大的经济损失,生活也受到了影响。虽然法律最终还他以清白,但我们能做的事情还有很多。比如,大力表彰见义勇为的行为,并给予其一定的物质奖励。唯有如此,才能弘扬社会正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