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婚假、产假,新设育儿假……11月2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已生育的三个子女中,有子女死亡或被认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可以再生育相同数量的子女。依法收养的子女或者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同时,条例还取消了再生育审批、社会抚养费等规定。
备受关注的奖励与社会保障方面,条例通过“四个假期”保障休假权益: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婚假外,延长婚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延长产假90天。
3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育儿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待遇。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需要二级以上护理的,其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15天的护理照料时间,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7天。
《条例》提出,强化配套支持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职工适龄子女达到2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可以开办托育机构。
《条例》还明确了奖励优惠政策衔接,按照“老人老办法”,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优先优惠的,继续享受。
据《河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