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反映】 日前,市民张先生给晚报打来电话求助。前段时间的一天晚上,他骑电动自行车回家时,被一堆建筑垃圾绊倒。张先生年过六旬,连人带车翻倒在地,缓了好久才坐起来。他的手臂受伤,手表也摔坏了。天色昏暗,他看了看周围,发现绊倒自己的建筑垃圾就堆在马路上,周围没有摆放任何警示标志。因为这场事故,张先生在家休养了好几天。他想弥补自己的损失,但不知道该如何维权。
【律师观点】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任学敏。任学敏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任学敏解释说,路面施工需要堆放物品的,施工单位应提前到交管部门备案登记,并且有责任设置足以引起路人注意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如果有证据证实张先生因撞上建筑垃圾而受伤及受到了的相应损失,就应由倾倒建筑垃圾的施工单位或个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