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临床使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医生在开具中药配方颗粒处方前应当告知患者,保障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
根据《通知》,医疗机构应在门诊大厅、候诊区等醒目位置张贴告知书,向患者告知中药配方颗粒的服用方法、价格等;医生开具中药处方时,原则上不得混用中药饮片与中药配方颗粒。
《通知》强调,公立医疗机构使用中药配方颗粒,不得承包、出租药房,不得向营利性企业托管药房。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临床使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医生在开具中药配方颗粒处方前应当告知患者,保障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
根据《通知》,医疗机构应在门诊大厅、候诊区等醒目位置张贴告知书,向患者告知中药配方颗粒的服用方法、价格等;医生开具中药处方时,原则上不得混用中药饮片与中药配方颗粒。
《通知》强调,公立医疗机构使用中药配方颗粒,不得承包、出租药房,不得向营利性企业托管药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