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个月前,市民孙某某养的宠物犬出了意外,它在小区路灯旁撒尿时尿到了裸露在外的电线触电死亡。事后,孙某某向物业索赔5万元。这一事件引起广泛关注。
双方各执一词
调解员接到调解申请后,立即对此纠纷进行了认真梳理。本案基本事实清楚,但纠纷双方在赔偿责任承担及损失确定两个方面存有较大分歧。
物业公司负责人赵某某表示,导致小区路灯漏电除台风带来的持续暴雨影响外,灯柱长期受含有酸性便溺腐蚀亦是灯柱损坏的重要原因。他认为,孙某某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宠物犬的全部损失费和精神损害费共计5万余元费用太高,故不接受赔偿要求。
随后,调解员又与狗主孙某某进行当面沟通。孙某某认为,物业公司未能全面履行公共设施管理的法定职责,致使小区内公共设施及安全措施长期得不到有效保障是造成本起纠纷的全部成因,幸亏这次宠物犬出事暴露了漏电隐患,否则危及居民后果不堪设想。
经调解双方和解
调解员从法律角度出发告知赵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物业公司在明知灯柱受含有酸性便溺腐蚀会使灯柱损坏的情况下,未积极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加以制止,长期放任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导致灯柱锈蚀的成因之一。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因此,赵某某的辩解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更不应将其作为拒绝承担赔偿的理由。
赵某某遂同意在合理的范围内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调解员告诉孙某某:现有公共视频显示,由于孙某某在遛狗时未将狗拴牢,导致其径直走向它熟悉的灯柱下撒尿,是未尽安全义务的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灯柱长期受含有酸性便溺腐蚀亦是灯柱损坏的重要原因之一,由此可见物业公司不愿承担全部责任的诉求,有一定的法律依据。
经过调解员的多次沟通、协调,纠纷双方最终互谅互让,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书。孙某某也认识到了自己在这起纠纷上存在不妥之处,同意放弃精神损失费主张。
据《新民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