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沧州晚报》报道,近日,工信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召开行政指导会,会议要求,“双十一”之前,未经消费者同意,电商平台不得擅自发送营销短信。
事实上,擅发营销短信属违法行为。《广告法》规定,擅自发送营销短信,将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可是,鲜有企业和商家因此受到处罚。
据媒体报道,某短信服务公司3年半时间发送了153.41亿条短信,相当于给每个营销用户发送了10条短信,赚取毛利2.15亿元,却从未被运营商等扣分、处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和商家难免有恃无恐,将法律规定当作耳旁风。
不得擅发营销短信,说千遍不如罚一次。有关部门应承担起监管职责,对违规行为依法处罚,以儆效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