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王珊珊 本报记者 李圣哲
一男子失足落水,三人下水施救,两人不幸溺亡。其中一名溺亡者家属将获救男子及水务部门告上法庭。
日前,青县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见义勇为损害救济规则,判决获救男子给予原告10万元补偿金。
一男子失足落水
两人施救时不幸溺亡
2018年7月5日晚,小勇、小志、小明、小翟四人相约在青县新华路运河沿岸遛弯儿聊天。
走到运河中段时,小勇翻越河岸栏杆,想要靠近河边一处较宽的堤岸。因地面湿滑,小勇不慎落水,不熟悉水性的他立即大声呼救。
情急之下,他的同伴小志、小明、小翟先后下水施救。在三人合力帮助下,小勇获救。但实施救助的小志、小明、小翟三人,因体力不支、河坡太滑,无法上岸。
随后赶到的消防人员成功救起小翟,小志和小明不幸溺水身亡。
溺亡者家属起诉
获救男子及相关部门
事后,被救者小勇与溺亡者小志的父母就补偿数额进行协商,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小志父母起诉了小勇及其监护人、青县水务局,要求对他们儿子小志的死亡进行赔偿。
小志的父母认为,小志是因为救助小勇才溺亡的,而且运河河堤的防护存在问题,要求双方赔偿小志死亡损失共计90万余元。
青县水务局认为,运河河堤防护栏不存在问题,且行为人应对自己行为危险性有基本的认识,水务局不应该承担责任。
被救者小勇认为,自己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可以给予溺亡者父母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是补偿能力有限。
获救男子被判
补偿溺亡者家属10万元
青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志不顾个人安危全力挽救他人生命的见义勇为行为,不仅符合公序良俗,更体现了中华民族见义勇为的传统美德。
青县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中没有侵权人,小勇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溺亡者父母一定的经济补偿。考虑原告受损情况、受益人的获益情况和被救者小勇经济承受能力,酌定小勇给予小志死亡补偿金10万元。此外,运河两边均安装了河堤护栏,因此溺水事件与水务局无直接因果关系,水务局不承担赔偿责任。
(文中四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