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婧 摄影报道
【读者反映】 日前,盐山县的赵先生向本报帮办记者求助,他和爱人在农闲的时候,一起到县城打零工补贴家用。3个多月前,赵先生和爱人一起给雇主装修房子。晚上夫妻二人免费搭乘工友的电动三轮车返回县城的租住屋,途中由于电动三轮的车速太快,在经过一处坑洼路面时,电动三轮车侧翻。赵先生和工友并无大碍,他的爱人左腿骨折。
赵先生爱人住院期间,花费了两万余元。由于爱人住院需要人照顾,赵先生也不能再去打工。这期间,工友送来1000元钱给赵先生,并表示没有赔偿能力。赵先生希望雇主能赔偿一部分损失,但雇主以未和赵先生夫妻二人签订雇佣合同为由拒绝赔偿。
“我俩如果不是给雇主装修房子,不可能回家时发生事故,我想请问律师,可以要求雇主赔偿吗?”赵先生说。
【律师观点】 就此事,记者咨询了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的郑洁。郑洁律师认为,本案雇主不应承担责任。
郑洁律师说,依据《民法典》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赵先生与妻子的损害,是在回家途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并不是因劳务造成,因此即使赵先生与妻子与雇主存在劳务关系,雇主也不应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