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提出在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等群众负担较重的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以下统称门诊慢特病)医疗保障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建立健全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机制。
《实施办法》提出:
——建立门诊共济制度,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建立健全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机制。
——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原则上确定为100元,统筹基金政策范围内支付限额不低于400元,具体支付限额标准由各统筹区根据基金承受能力自主确定。
——完善门诊慢特病政策,将部分治疗周期长、对健康损害大、费用负担重的疾病门诊费用纳入共济保障。
——健全与门诊共济保障相适应的付费方式。对日间手术及符合条件的门诊特殊病种,推行按病种或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对不宜打包付费的门诊费用,可按项目付费。
——科学合理确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政策。
——严格个人账户使用管理。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职工调离统筹区时,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可随同转移或一次性拨付给本人。
——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纳入门诊保障范围。
——加快推进门诊费用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2021年年底前将符合条件的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全部接入跨省异地就医普通门诊费用直接结算系统,实现跨省异地就医普通门诊费用直接结算。
——完善管理服务措施,引导医疗资源合理利用,建立对个人账户全流程动态管理机制,建立医保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健全医疗服务监控、分析和考核体系。
——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由省负总责,各统筹区抓落实,各级医疗保障部门统筹协调推进,建立相关部门协调机制。
——各统筹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在2021年10月底前出台实施细则,202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