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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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 床”

吴桥的赵某被撞伤后住院治疗,为索赔将肇事方告上法庭。保险公司质疑赵某的住院天数“造假”——

本报通讯员 纪录珉 本报记者 唐慧

近日,吴桥法院审理了一起索赔案。

2019年10月,吴桥的赵某被一辆货车撞伤。为索赔,赵某将肇事方起诉到法院。庭审中,肇事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对赵某的实际住院天数提出质疑。

吴桥法院经审理认定赵某存在“挂床”行为,判决赵某自行承担“挂床”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保险公司赔偿赵某6.6万余元。

被货车撞伤住院

索要赔偿起争议

2019年10月10日,吴桥的刘某驾驶货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赵某相撞,致赵某受伤。

后经吴桥交管部门认定,在这次事故中,驾驶货车的刘某负主要责任,赵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赵某被送往吴桥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直到2020年4月17日,他才办理了出院手续。2020年年底,赵某再次住院进行二次手术。

事发时,刘某所驾驶货车的车主为孙某。因此,赵某向刘某、孙某索赔,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由于在赔偿金额上存在争议,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保险公司质疑

伤者住院天数“造假”

2021年3月,赵某将刘某、孙某以及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同起诉至吴桥法院,要求他们赔偿自己经济损失共计7.4万余元。

赵某向法院申请对自己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赵某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右腓骨骨折,内踝骨折。司法鉴定机构还作出评定,赵某的误工期为4个月至6个月,营养期为2个月至3个月。

肇事货车投保的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支公司方面表示,保险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和责任划分没有异议,但对赵某的住院天数并不认可。

赵某声称自己第一次住院190天,索要住院伙食补助费10350元。保险公司对赵某的说法存在疑问。赵某提供的单据显示,在第一次住院治疗期间,赵某有一段时间没有用药治疗。因此,保险公司只认可赵某的第一次住院治疗天数为66天。保险公司认为,赵某的行为属于“挂床”(“挂床”又称假住院,不在医院里住或连续三天以上没有诊疗费用就可称为“挂床”)。

吴桥法院依法判决

“挂床费”由伤者自担

吴桥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10日,赵某受伤后第一次住院,直到2020年4月17日才出院,共住院190天。临时医嘱单显示,有87天的时间,医院并没有对赵某用药治疗。

吴桥法院认为,赵某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挂床”,“挂床”天数不应计入住院天数。赵某“挂床”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他自行承担。

根据证据,吴桥法院认定,赵某第一次住院时间为103天,第二次住院17天。根据赵某的伤情鉴定结果,法院最后认定赵某的护理期为107天。

最终,吴桥法院确认,赵某的医疗费及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共计9.2万余元。

吴桥法院认为,孙某的货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第三者商业险以及不计免赔险,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责任划分承担70%的费用,赵某自己承担30%的费用。

近日,吴桥法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赵某各项损失共计6.6万余元。

2021-09-16 吴桥的赵某被撞伤后住院治疗,为索赔将肇事方告上法庭。保险公司质疑赵某的住院天数“造假”—— 2 2 沧州晚报 content_35390.html 1 “挂 床”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