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办公厅、人社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从招用条件、招用程序、从业禁止、行为“红线”、监督检查、处罚制度等方面作出规定,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保障“双减”改革任务落实。
《管理办法》明确了从业人员的资质条件,从事按照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书,从事按照非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职业(专业)能力证明。从业人员非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
《管理办法》首次提出了从业人员的结构性要求,明确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面向中小学生、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不低于儿童人数的6%。
《管理办法》首次提出了建立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触碰“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损害国家利益,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体罚或变相体罚未成年人”等11类行为“红线”且情节严重的,经查实、审核后,纳入全国统一监管平台中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进行管理。
《管理办法》明确了从业禁止条件,机构不得招用两类人员,即被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教育部、人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抓好落实,不断深入推进,确保“双减”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