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农业农村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搬迁撤并类村庄承包地流转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要立足搬迁撤并类村庄承包地利用现状和特征,着力突出引导和鼓励农户依法依规流转承包地经营权,坚决防止借村庄撤并名义强行流转承包地。
《指导意见》提出:
——尊重农民意愿,对承包地可进行自主经营,可流转部分或全部承包地经营权,也可有偿自愿退出;承包地被征收的,可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限制农民流转承包地,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以退出承包地承包权作为享受搬迁撤并政策的条件。
——鼓励搬迁撤并类村庄农民采取互换并地、有偿转让等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指导流转合同签订,并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对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等进行归档。
——鼓励耕地优先向从事粮食生产的经营主体流转。
——鼓励搬迁撤并类村庄农户以承包地经营权作价入股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方式,共享股份合作经营成果。
——支持搬迁撤并类村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组织引导农户以托管、流转、入股等方式,推动承包地规模经营。
——因地制宜推广农业生产实践中成效较好的全产业链托管服务、菜单式多环节托管服务、承包地股份合作分工托管服务、股份托管并行托管服务、专业化托管服务等模式,为农民开展代耕代收、农技推广、农资供应、统防统治、烘干储藏、加工营销等生产性服务,解决搬迁撤并类村庄农民承包地耕种难题,有效推动搬迁撤并类村庄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