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张楠)近日,青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由于一名证人腿脚不方便,法官将法庭“搬”到当事人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上门开庭审理(左图)。
原告称,2004年9月至2008年12月间,青县木门店镇木门店村的张某峰(已故)为村委会看管村里的吃水井,但村委会并未依照承诺付给张某峰工资。
为报酬问题,双方产生争议。今年,张某峰的家人将木门店村村委会告上青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木门店村村委会支付拖欠张某峰的工资15220元。
考虑到有证人腿脚不方便,无法出庭作证,法官肖焕生带着国徽前往木门店村村委会临时开设审判庭。
6月15日,在临时开设的审判庭里,围绕此案的争议焦点,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经审理,原告因提供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