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19日发布通告,14家企业生产的柴胡(北柴胡)等15批次药品不符合含量、性状等规定。
这些不符合规定的药品包括:
标示为湖北科益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喷昔洛韦乳膏
标示为广东宏盈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氯霉素滴眼液
标示为江西药都樟树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脑灵素胶囊
标示为湖北济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心脑欣片
标示为九寨沟天然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1批次壮骨麝香止痛膏
标示为北京博爱堂安国中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苍术
标示为广西蓝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岷县归芪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柴胡
标示为河北悦康志德药业有限公司、安徽济善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亳州市张仲景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天诚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5批次柴胡(北柴胡)
标示为湖南馨恒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柴胡(醋柴胡)
标示为苏州市天灵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柴胡(根)
对上述不符合规定的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暂停销售使用、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不符合规定原因开展调查并切实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