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正式公布。其中明确,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研究推动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三孩生育政策。
——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加强儿童保健门诊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强对儿童青少年近视、营养不均衡、龋齿等风险因素和疾病的筛查、诊断、干预。
——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促进早筛早诊早治。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
——建设供需平衡、布局合理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体系。开展孕育能力提升专项攻关,规范不孕不育诊治服务。
——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推动建设一批方便可及、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的托育服务机构。
——加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居住社区婴幼儿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制定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
——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支持家政企业扩大育儿服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至3岁幼儿。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父母育儿假试点,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
——结合下一步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研究推动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地方政府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地方政府可以研究制定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
——持续提升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适当延长在园时长或提供托管服务。
——依托学校教育资源,以公益普惠为原则,全面开展课后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项目和托管服务,推动放学时间与父母下班时间衔接。
——改进校内教学质量和教育评价,将学生参加课外培训频次、费用等情况纳入教育督导体系。
——鼓励用人单位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适时对现行有关休假和工作时间的政策规定进行相应修改完善。
——探索设立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制度。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