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郭明洋 李亚芳 本报记者 唐慧
近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受害人李某某的家人拿到了赔偿款。
1年多前,肃宁的汽车维修工李某某被雇主樊某叫到肃宁高速服务区修车。
第二天晚上,李某某跟樊某及樊某的朋友李某在服务区聚餐。饮酒后,李某某独自外出溜达,结果在高速路上被撞身亡。李某某的家人为索赔,与樊某及李某打起了官司。
酒后走上高速路
不慎被撞身亡
肃宁的李某某是一名汽车维修工,他受雇于新乐市的樊某,经常跟随流动车修理高速公路上出故障的车辆。
2020年5月2日下午,李某某的雇主樊某将他叫到肃宁高速服务区修车。当天,李某某就住在了肃宁高速服务区的宿舍中。第二天晚上,樊某约李某某和自己的朋友李某一起吃饭。
3人吃饭的地点约在肃宁高速服务区内樊某的厨房内。吃饭时,李某和李某某都喝了酒。
李某某酒足饭饱后,对樊某和李某称,他有些累了,要先回去休息。随后就离开了饭桌。樊某和李某并未阻拦。
当天晚上天下着雨,李某某离开时,已是晚上10点。酒后的李某某不知怎么就走到了高速公路上,被迎面驶来的一辆汽车撞倒在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认定,事故发生时,李某某属于醉酒状态,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肇事司机沈某负次要责任。
死者家人索赔
状告“同桌酒友”
李某某的家人得知事情的来龙去脉后,认为樊某、李某应对李某某的死亡负责。去年12月,李某某的家人将樊某和李某起诉至肃宁法院,要求两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5万余元。
李某某的家人认为,李某某被撞之前,跟樊某和李某一起吃饭。其间,李某某和李某还喝了酒。樊某作为雇主和聚餐的组织者,应该对李某某和李某的安全负责。
“李某某被樊某叫到肃宁高速服务区修车,樊某就应该对李某某的人身安全负责。”李某某的家人认为,樊某应该对李某某的意外身亡进行赔偿。
樊某则认为,李某某出事当天虽然喝了酒,但根据当天晚上肃宁高速服务区附近的监控视频显示,李某某饭后的神态以及走路姿势正常,所以,他不应该对李某某的死亡担责。
案件开庭审理时,李某并未参加庭审。
法院依法审理
分清各方责任
肃宁法院审理后认为,樊某组织李某和李某某在一起聚餐,李某某饮酒后离开时,樊某、李某未陪同护送,也未出去查看李某某的情况。
同时,3人吃饭的地点在高速服务区内,与高速公路相通,高速服务区内外车辆比较多。樊某作为与李某某一起吃饭的人,对饮酒后的李某某未尽到妥当的照顾义务及安全护送义务。
肃宁法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樊某、李某应对李某某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
综合樊某和李某的过错程度,肃宁法院作出判决:樊某作为聚餐的组织者,应当承担各项损失的12%,合计赔偿13万余元;李某作为与李某某不相识的饭局参与者,承担3%的责任,合计赔偿3万余元。
樊某对肃宁法院的判决不服,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于事发后樊某已向李某某的家人支付了3万元赔偿款,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樊某赔付李某某家人10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