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婧
【读者求助】 日前,市民的李先生向本报帮办记者求助,三个月前,他的邻居回老家黑龙江,临走时将一辆摩托车放在李先生家的院子里,托他暂时保管。一个月前,李先生家进了小偷,李先生的财务及邻居的摩托车均被盗。
“前些日子,邻居从老家回来,来我家索要摩托车。我把家中被盗的情况告知,邻居让我赔偿摩托车的损失。我觉得只是帮邻居暂时保管摩托车,并不是借用,而且我家被盗也丢了东西,凭什么让我给他赔摩托车?”李先生说。
【律师说法】 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的郑洁律师认为,李先生是无偿保管,在自己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邻居将摩托车寄存在李先生院子里,李先生与邻居之间形成无偿的保管合同。依据民法典897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在摩托车被偷的情况下,如果不能证明李先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李先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