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婧
【读者求助】 日前,市民刘女士求助,她和丈夫由于感情不和在3年前离婚。离婚的时候约定孩子和房子归女方,家中经营的小厂子归男方,所有的债务也归男方承担。最近,债主起诉刘女士和其前夫,让他们共同偿还债务。
“这些债都是我前夫以前经营公司的时候欠下的,我确实不知情,而且离婚的时候我俩在离婚协议上写得挺清楚。真想不明白,我俩都离婚了,为啥他欠的债,还得我帮着还。我想知道,我该如何维权?”刘女士说。
【律师说法】 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的郑洁律师认为,如果有证据证明欠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刘女士可以不承担责任,或在自己履行还款义务后向前夫追偿。
依据《民法典》第1089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共同财产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也就是说债权人有权要求刘女士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刘女士如果认为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可以收集相关证据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无法证实可以在承担给付责任后依据《离婚协议》向其前夫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