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5月19日
第02版:02

教育部等八部门发文:

企业培训机构不得 冒称“大学”“学院”

近年来,一些企业内设培训机构、社会组织,未经批准冒用“大学”“学院”名称,并对外开展宣传、招生等活动,造成社会公众误解,扰乱了教育秩序,产生了不良影响。为全面清理整顿“大学”“学院”名称使用乱象,规范名称登记使用行为,昨天,教育部等八部门发布《关于规范“大学”“学院”名称登记使用的意见》。

——大学、学院是具有特定功能和作用的法人组织,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审批设立,其名称经批准方可使用。

——经审批设立的大学、学院,以及由其发起并依法设立的其他法人组织,在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时可以对应使用“大学”“学院”字样。其他组织机构在登记时不得使用“大学”“学院”字样,不得在对外宣传以及其他各类活动中使用“大学”“学院”字样。

——对企业设立的、无需审批登记的内设培训机构,有关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其规范名称使用行为,不得使用带有“大学”“学院”字样的名称及简称开展任何形式的宣传等活动。

——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面向特定人群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的老年大学、社区学院,不得单独使用“大学”“学院”字样,可以使用“XX老年大学”“XX社区学院”等专有名称。

2021-05-19 教育部等八部门发文: 2 2 沧州晚报 content_22813.html 1 企业培训机构不得 冒称“大学”“学院” /enpproperty-->